北京化工大学一位54岁的副教授于文林,1995年4月发表了一篇3906个字的文章,他除了享受正当的稿费收入外,还在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打了一场官司,今年7月,索回了“一字一元”的奖励报酬共3906元。
事情的原委其实很简单。1994年秋至1995年春,于文林和其他4名教师受所在学校的指派,到某股份制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辅导工作,其间,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曾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为了给公司闯牌子,扩大社会影响力,鼓励大家向报刊投稿,介绍公司的股改情况,只要公开见报,文章中标明公司的名称,公司会按文章字数予以奖励,标准是一个字一元钱,宣布此项奖励时,公司总经理也在场,只不过没有形成书面文件下发给大家。
1995年初,于文林写了一篇《关于产权制度变革的几个基本问题》,投稿给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主办的《化工管理》杂志,文章结尾标明了公司名称,字数为3906个字。1995年4月,《化工管理》杂志发表了于文林的文章,当书生气十足的于副教授按公司负责人原来的承诺索要自己“一字一元”的奖励报酬时,公司负责人改变了态度,不再给每字一元的奖励,而提出按《化工管理》杂志已付的稿酬再增加一倍来付。于文林没有接受,仍要求按一字一元来付。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多次交涉,开始,公司主要负责人还说研究以后再说,到后来就不了了之了。1997年10月12日,于文林拿着见报的文章和同去工作的二位老师的证言,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认为不是自己的错。法庭上,被告辩称:他们原来说的奖励是附有限制条件的,这就是文章要经过公司负责人的事先审核;文章要具备专业水平;文章要发表在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被告认为,原告的文章并没有经过公司的审核程序,也没达到相应的水平,这篇文章只不过是产权问题的名词解释,存在抄袭他人作品之嫌,更重要的是于文林没有经过公司许可,私自冒用公司的名称,侵害了公司的用名权,损害了公司声誉,鉴于公司名称是无形资产,其商誉估价是上千万元,于文林非法使用公司名称,应予赔偿,并明确赔偿款项为1元钱,只示惩戒。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就以公司名义发表文章是否须事先审核和是否有附带的限制条件,双方各执一辞,说法截然相反,与于文林同时应聘的四位老师中,出现了分歧,二位为于文林作证,二位为公司作证。法官又作了反复调查,查阅了于文林第一次起诉时的全部案卷(那次诉讼,因原告于文林在被告的主体名称前加上了北京二字,他曾撤诉一次)在他第二次起诉时,虽认为自己有理,但并没有必胜的信心,他想,自己经常向学生讲企业管理和知识产权的课,可国家的法律到底管不管用,还有待在实践中验证。所以尽管他本身对法律程序不是太熟悉,但他还是按照要求,一次又一次地奔波到法院,坚持要把官司打到底。最初,这位大学老师的同事们认为,于老师势单力薄,与一个大公司对抗,是否能行?但于老师想得通,他说他不在乎输赢,就想认真地行使一回公民的权力,他说如果人人都讲理,那就不用去法院讨说法了。
今年4月17日,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了最终的判决:于文林与顾问公司建立的口头合同关系,虽部分条款约定不明,但该合同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属有效……于文林在《化工管理》杂志上发表文章并标明了作者单位为某顾问公司,对此,顾问公司并未及时提出异议,该文章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顾问公司在此前已鼓励其雇员发表文章,该行为应视为于文林为顾问公司做出贡献,顾问公司未及时给予奖励,主观过错明显,行为显属违约……
于文林最终拿到了3906元钱。这一字一元钱引起的官司在北京化工大学,在所有听了这个真实故事的知识分子中引起了深深的反响。